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2號
KSDV,109,司促,1662,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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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義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
  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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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