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洪瑞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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