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2號
KSDV,109,司促,1352,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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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睿霖(原名:陳瑞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睿霖即陳瑞正於民國94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
  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4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180
  ,684元正未給付,其中95,551元為本金;85,133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睿霖即陳瑞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1,788,8
  32元正未給付,其中497,412元為消費款;1,287,820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睿霖(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8%│
│  │95551元 │:陳瑞正) │1月09日起  │      │計算     │
├──┼────┼──────┼──────┼──────┼───────┤
│ 002│新臺幣 │陳睿霖(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7412元│:陳瑞正) │1月09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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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