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9號
KSDV,109,司促,1249,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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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貴玉於民國93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3,810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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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