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0號
KSDV,109,司促,1220,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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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名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7,190元
  整,自起息日94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190,860元整,及其中本金49,320自起
  息日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
  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劉名峯於93年06
  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
  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
  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
  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238,05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
  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名峯  │自民國94年0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47190元 │     │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劉名峯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320元 │     │12月23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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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