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1號
KSDV,109,司促,1131,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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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朱麗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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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