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9號
KSDV,109,勞執,9,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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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亞徹 
相 對 人 寬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國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9年1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109年1月7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50,268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1 月6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 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因此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資 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 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惟相對人尚未依調解方案匯入聲請 人之薪轉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1 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件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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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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