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5號
KSDV,109,勞執,5,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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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信賢 
相 對 人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㈡、3項所載「勞方林信賢(即聲請人)任職期間108年10月積欠之應領工資金額新台幣26500元整,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3期給付,資方(即相對人)應自108年12月30日起,第1期於108年12月30日(含)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整、第2期於109年1月30日(含)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整,第3期於109年2月29日(含)前給付新臺幣6500元整,…;前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即相對人)如有一期未如期或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 8年12月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勞方林信賢(即聲請人)任職期間108年10月積欠之應領工 資金額新台幣26500元整,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3期給付 ,資方應自108年12月30日起,第1期於108年12月30日(含 )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整、第2期於109年1月30日(含)前給 付新臺幣1萬元整,第3期於109年2月29日(含)前給付新臺 幣6500元整,並分別於上開期日全額匯入勞方林信賢所指定 之轉帳帳戶內,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止;前述分期給付金 額,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或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 項,均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為證,且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 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 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



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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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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