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韋成
相 對 人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二)資方應給付勞方劉韋成任職期間108年9月至11月積欠之應領工資金額新臺幣40,000元整,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4期給付,資方應自108年12月30日起,第1期於108年12月30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第2期於109年1月30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第3期於109年2月29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第4期於109年3月30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並分別於上開期日全額匯入勞方劉韋成所指定之轉帳帳戶內,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止;前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或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8年12月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 內容為:「(二)資方應給付勞方劉韋成任職期間108年9月 至11月積欠之應領工資金額新臺幣40,000元整,上開款項勞 資雙方同意分4期給付,資方應自108年12月30日起,第1期 於108年12月30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第2期於10 9年1月30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第3期於109年2 月29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第4期於109年3月30 日(含)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並分別於上開期日全額匯 入勞方劉韋成所指定之轉帳帳戶內,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 止;前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或全額給付, 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竟未履 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楠梓右昌 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是聲 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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