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瑞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隆順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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