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58號
KSDV,108,重訴,258,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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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秀娥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郭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金順成公司尚欠原告1,000,000元」記載,均應更正為「金順成公司尚欠原告10,00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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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