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37號
KSDV,108,訴,537,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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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張建豪 
      許張儀鈞
被   告 阮氏書 
      王敏香即高雄市私立宏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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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