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原 告 張建豪 許張儀鈞被 告 阮氏書 王敏香即高雄市私立宏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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