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沈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被 告 莊世憲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就附件所示事項於庭前提出說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 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標的高雄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1/100000)及其上同段11247建號即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業於108年12月2 月受查封登記,而被告無處分權,無從為移轉所有權登記, 原告之請求及主張是否有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