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8號
KSDV,108,訴,498,2020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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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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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