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8號
KSDV,108,訴,368,202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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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蔡忠宏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
      蔡忠建 
被   告 許陳惠許天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天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許由許陳惠為被告許天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107 年8 月20日具狀對被告許天曉提 起本件訴訟,然許天曉於108 年7 月8 日死亡,本件訴訟應 由被告許天曉之繼承人即許陳惠許嘉旬許嘉生許苑芬許斐芬許斐芸等6 人共同承受訴訟,原告前漏列許陳惠 為承受訴訟人,爰補正聲請許陳惠承受訴訟等語。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天曉於訴訟繫屬期間即108 年7 月8 日死 亡,許天曉之繼承人為其配偶許陳惠、長男許嘉旬、次男許 嘉生、長女許苑芬、次女許斐芬、三女許斐芸等6 人,渠等 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許天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108 年10月9 日高少家宗家字第1080023484號函覆附卷可參。因許嘉旬許嘉生許苑芬許斐芬許斐芸等五人前經原告於108 年 8 月21日具狀聲明並經本院108 年10月29日裁定承受訴訟, 許陳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具狀請求許陳惠承受訴訟, 與法相符,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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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