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