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陳侑成
被 告 虹宇光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黄家慶
人
被 告 紀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虹宇光學有限公司(下稱虹宇公司)於民國 104 年1 月26日邀同被告黄家慶、紀淳真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155 萬元。其中㈠ 170 萬元款項之貸放期間自104 年1 月26日起至119 年1 月26日 止,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1% (目前為 年息2.08% )機動計息,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 調整。被告虹宇公司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 還本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㈡155 萬元款項之貸放期間自104 年1 月26日 起至107 年1 月26日止,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年息2.63% (目前為年息3.7%)機動計息,並同意隨原告定 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被告虹宇公司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如逾期還本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後被告虹宇公司於105 年 12月15日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延長第2 筆借款之借款期間
至108 年7 月26日止,其餘部分仍按原契約約定。詎被告虹 宇公司自108 年4 月2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333, 918 元未清償。而被告黄家慶、紀淳真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 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 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 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契據變 更約定書、授信約定書、顧客信用查詢、授信交易明細查詢 、歷史放款利率查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被告虹宇公司 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3至35頁)等為證,經 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均與原告主張相符,而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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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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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 利息起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 │(新臺幣/元) │ │(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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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72,745 │自108年4月26日起│ 2.08% │自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 │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加計20%之違約金。 │
├──┼───────┼────────┼────┼────────────┤
│2 │ 15,293 │自108年4月26日起│ 3.7% │自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 │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加計20%之違約金。 │
├──┼───────┼────────┼────┼────────────┤
│3 │ 45,880 │自108年4月26日起│ 3.7% │自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
│ │ │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 │ │按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 │
│ │ │ │ │加計20%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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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333,9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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