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9號
原 告 劉儒峯
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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