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80號
KSDV,108,補,1580,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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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吳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06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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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