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周修賢
被 告 陳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1,439元【計
算式:(10,500元/㎡×7.15㎡)+(8,222元/㎡×53.9 8㎡)
+(6,000元/㎡×1,884.93㎡)+(6,000元/㎡×22 .16㎡)=
11,961,4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