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抗字,108年度,7號
KSDV,108,小抗,7,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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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相 對 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
10月9 日108 年度雄小字第28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 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定有明文。小額 事件之抗告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規定亦 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原審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以其未依原審10 8 年4 月19日裁定諭知應於訴訟救助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裁判費為由,而駁回其起訴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 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1,000 元,並聲請訴訟救助 ,經原審於108 年11月4 日裁定諭知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下稱補費裁定) ,該補費裁定已於108 年11月7 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嗣抗 告人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以108 年12月19日108 年度救字第 181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3日確定,有本院 108 年度救字第181 號卷內之該裁定及送達回證可稽,茲本 件已逾補正期限,抗告人仍未補繳抗告費用,亦有本院民事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則依前揭說明,抗告人對原裁定所為 抗告,因欠缺法定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未補正,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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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