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24號
KSDV,108,司拍,424,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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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藍玉峯 
相 對 人 洪振發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洪玉田於民國91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1 年1月3日起至民國141年1月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 95年7月17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
三、嗣案外人洪玉田於民國91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民國108年8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小港 │宏明 │ │382 │ │66.12 │1分之1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413 │宏明段382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38.11 │陽台:5.21│全部│ │
│ │ │ │002層樓房 │二層:38.11 │屋頂突出物│ │ │
│ │ ├───────────────┤ │夾層:18.36 │:15.64 │ │ │
│ │ │松金街149號 │ │合計:94.58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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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