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洪瑋羚(原名:洪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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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芊智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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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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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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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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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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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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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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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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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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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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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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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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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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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險,存
款加總僅百餘元,價值甚微,無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實益,於
新光人壽、中國人壽均未投保,友邦人壽之保險業已失效,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前開保險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
可證。而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
108年7月25日雄院和108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91號函、送達
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
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
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
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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