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157號
KSDV,108,司促,27157,2020013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57號
 
債 權 人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峻 
債 務 人 優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