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551號
KSDV,108,司促,26551,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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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
 
債 權 人 陳柏麟 
債 務 人 吉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首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確定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王首涵發支付命令,惟王首涵
  戶籍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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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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