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07號
債 權 人 施柏羽
債 務 人 吉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首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確定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王首涵發支付命令,惟王首涵
戶籍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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