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073號
KSDV,108,司促,26073,202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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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73號
 
債 權 人 傅勤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益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益豐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 108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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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