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722號
KSDV,108,司促,25722,2020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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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2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黃素卿 

債 務 人 鄭家欣 

債 務 人 鄭智文 

法定代理人 洪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國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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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