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2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黃素卿
債 務 人 鄭家欣
債 務 人 鄭智文
法定代理人 洪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國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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