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994號
KSDV,108,司促,24994,2020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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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94號
 
債 權 人 趙惠美即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第2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2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權人之 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補正聲請狀底債權 人負責人之用印。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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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