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002號
KSDV,108,司促,22002,2020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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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0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炎 
法定代理人 郭鏈河 
法定代理人 郭金圳 
法定代理人 郭金惠 

法定代理人 郭朝益 
法定代理人 郭林濱 
法定代理人 郭金福 
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法定代理人 巫水生 
法定代理人 曾茂松 
法定代理人 陳堅營 
法定代理人 黃開振 
法定代理人 楊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
  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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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