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66號
KSDV,108,事聲,66,202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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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吳建成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事
聲字第66號確定訴訟費用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
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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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