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建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志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802,699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95.27平方 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6,533 元=20,802,699 元】,本件應徵第二審之裁判費為292,692 元,前述裁定誤 載為195,128 元,因此上訴人尚應補繳97,564元。茲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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