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88號
KSDV,107,訴,1588,202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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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富 


上 訴 人 李家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氣體有限公司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8,63
3 元(1,373,950 元+334,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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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豐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