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93號
KSDV,107,建,93,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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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中瑋風電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中平 
被 上訴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美金2,500,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74,987,500元(
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7 年5 月25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
29.995換算,計算式:美金2,500,000×29.995=74,987,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7,8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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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瑋風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