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郭冠澤
具 保 人 戴惠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惠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郭冠澤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 具保人戴惠君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由法院 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18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 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 度侵上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 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附 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