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正彥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正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高正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 月(其中3 月已執行完畢)、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1 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9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