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89年度,482號
TPHV,89,上,482,2000050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八二號
  上 訴 人 築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貞
  送達代收人 陳柏勳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泰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佰捌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零壹
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針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1/1頁


參考資料
泰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築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