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3號
KSDM,108,附民,13,202001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峻寬


被   告 高駿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3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 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規定 其故在此。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 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 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 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依上開法理可知, 與簡易判決同屬不經言詞辯論之不受理判決,亦應為相同之 解釋。易言之,案件既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決,其案 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既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駿紘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10月2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同日下午2 時56分21秒 判決書製作完成並傳送書記官,有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7 33號判決書及本院審判系統網頁列印畫面在卷可憑(附民卷 第41頁、第109 頁)。茲原告於同日下午4 時59分即上開刑 事案件不受理判決後,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



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查, 是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另上開刑 事案件業已於107 年11月2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在卷可憑,是原告已無從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 被告提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惟原告仍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 對被告起訴,附此敘明。
三、至原告另對被告洪耀臨、陳榮蒝何懷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際,本院就該各被告所涉傷害等案件(即本院107 年 度審易字第1367號審查終結,改分108 年度易字第31號審理 )尚未審結,原告依法自得對被告洪耀臨、陳榮蒝何懷權 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另行移送民事庭審理,併此 指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