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04號
KSDM,108,附民,104,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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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家富
兼法定代理人 曹玉芬
原   告  鄭采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被   告  林晉銘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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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