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滿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21489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滿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只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暨被告辯解及不予採信之理由,除證 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7 條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修正生 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 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 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核被告邱滿金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第 1 項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錢 包,致被害人徒增尋回財物之困難,損害他人權益,犯後尤 否認犯行,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參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即未扣案之紅色皮夾1 只及現金新臺幣10 00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 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犯罪所得之提款卡、身份證件、藥 品部分,係供確認人別、提領款項或治療之用,具有相當之 專屬性,本身作為財物而言欠缺合法交易價值,爰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1489號
被 告 邱滿金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滿金於民國108年9月19日22時34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阿巧肉粽碗粿」前方人行道,見地上遺有一 個紅色皮夾(內有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郵局提款卡、身 分證件與藥物等物品),竟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上前拾 起皮夾後,將皮夾放入自己所騎乘之XRO-520號重型機車座 位置物箱內,隨即進入店內如廁購餐後又騎乘機車逕自離去 。嗣因失主000發現皮夾遺失前往派出所報案,經警調取 店家內外所有角度之監視錄影畫面加以釐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滿金矢口否認有何侵占遺失物犯行,辯稱:我雖 然有把告訴人的皮夾撿起來,但看到裡面沒東西又把它丟回 店家另外一頭的柱子下面,沒有侵占云云。然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告訴人000指訴明確,被告雖辯以上情,然自店家 所提供之四種不同角度監視錄影畫面觀之,告訴人在走出店
外騎車時不慎將皮夾遺落在人行道上(監視器頻道一22時32 分23秒處),未能及時察覺即騎乘機車離去,被告隨後騎乘 另輛機車停在人行道上,下車後立刻走到前方將告訴人皮夾 拾起(頻道一23時34分15秒處)放入自己之機車座位置物箱 內(頻道二22時34分20秒處),嗣被告走入店內如廁購餐後 又騎乘機車離去期間,始終並未走到其所稱丟棄皮夾之地點 (監視畫面頻道二及頻道四可看見被告所稱丟棄皮夾之柱子 附近影像),有監視錄影光碟與影像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被 告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