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松
柯孟語
蕭伊耘
邱欣珮
杜依靜
蔡培因(原名蔡易呈)
鄭冠星
葉柔汶
易子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4179號、第11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松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柯孟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伊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欣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依靜、蔡培因、鄭冠星、葉柔汶、易子翔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松與蕭伊耘、柯孟語、邱欣珮、杜依靜、蔡培因、鄭冠 星、葉柔汶、易子翔等9 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07年4月間起,由陳明松出資 ,在高雄市○○區○○○路0號34樓之6經營九州娛樂城系統 簽賭網站之「BET8」網路簽賭站,並由蕭伊耘(參與時間自 107年5月起至查獲日止)負責管理及會計,邱欣珮(參與時 間自107年6月起至查獲日止)負責組長工作,另蔡培因(參 與時間自107年4月至查獲日止)、柯孟語(參與時間自107年 6月至查獲日止)、鄭冠星(參與時間自107年9月至查獲日止 )、易子翔(參與時間自107年9月至查獲日止)、葉柔汶( 參與時間自107年10月至查獲日止)、杜依靜(參與時間自1 08年2月至查獲日止)等人,則擔任推廣員,負責以網路通訊 軟體「微信」,招攬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填具個人資料註 冊加入會員,並透過銀行卡轉帳或支付寶等線上支付工具儲 值金額後,即可至「BET8」簽賭網站下注簽賭(網址:http s://tx.fnn66. net),簽賭之項目計有:美國職業籃球、美 國職業棒球、各國足球等國內外職業運動比賽之輸贏結果為 賭博標的,而依運動隊伍之比賽結果,作為押注輸贏與否之 依據,若賭客押中則可依簽注金額獲取賭盤設定賠率之賭金 ,未押中則下注金額悉歸簽上游組頭所有,以此射倖性之方 式與不特定之賭客進行賭博,而賠率以0.06至5.56不等倍數 與賭客對賭;另有六合彩、樂透彩等彩球部分,以47至48不 等倍數,二星、三星、四星賠率分別為75、850、12000不等 倍數與賭客對賭。陳明松則以從中抽取佣金20 %,並由陳明 松給付蕭伊耘、柯孟語、邱欣珮、杜依靜、蔡培因、鄭冠星 、葉柔汶、易子翔等人每月薪資之方式共同經營上開賭博網 站牟利。嗣為警於108 年2月18日21時5分,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搜索,並當場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 上情。
二、訊據被告陳明松與蕭伊耘、柯孟語、邱欣珮、杜依靜、蔡培 因、鄭冠星、葉柔汶、易子翔等9人(下稱被告陳明松等9人
)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此外,並有BET8賭博網站擷取畫面 資料、微信聊天軟體「點餐專線」群組擷取畫面、蕭伊耘與 陳明松微信聊天軟體對話擷取畫面、名誠資產管理租賃要約 書、即時訊息擷取報告、房屋租賃契約、擷取報告及公司月 報表、員工薪資表、扣點表、查扣會員資料上名稱標籤、BE T8賭博網站後台管理頁面總帳紀錄、電腦擷取畫面、BET8賭 博網站之簽賭畫面、員工資料LINE對話紀錄、會員名冊、個 人履歷資料表、犯罪地點平面圖、電腦現場勘查紀錄、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 份、扣案物之照片2張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陳明松等9人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陳明松等9 人之犯行,均可以認定。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明松等9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 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 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 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
四、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 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 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 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 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 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 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 ,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組頭以網路之方式 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查被告陳明松等9 人以透過帳號、密碼登入前述公眾得出入 網站之方式,供不特定具有賭博意思之人上網下注簽賭,並 聚集眾人之錢財,以運動賽事輸贏及六合彩、樂透彩之偶然 機率決定勝負,並從中抽取傭金以牟利,該簽賭網站之性質 等同以無形空間之場所供公眾賭博財物。是核被告陳明松等 9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陳明松等9 人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明松等9 人自107年4月間起 起至108年2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分別於事實欄所示時間加 入並共同經營上揭賭博網站,各參與同一犯罪之部分行為, 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藉此牟利,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
同一地點實施,顯出於同一犯意決定,並侵害同種法益,各 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並同時觸犯觸 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等2 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
五、被告蕭伊耘前因詐欺、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2 年度上易字第2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3月、6月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於105年11月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被告蕭伊耘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蕭伊耘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刑法第47條 第1 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 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 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於108年2月22日以釋字第775 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 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 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重 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特殊情事,不生上開解釋 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爰就被告蕭伊耘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應予補 充。
六、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明松等9 人不思腳踏實 地,竟欲藉射倖行為之賭博不勞而獲,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 程度非輕,所為實屬不該;暨其動機、手段、參與本件賭博 犯行期間及所任工作、之前是否有賭博前科,再衡以被告陳 明松等9 人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上情,尤以被告陳明松前次經營賭博 網站甫遭查獲,再經營本件賭博網站之情狀,其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應該較高等情,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七、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1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陳明松 等9人所有供圖利聚眾賭博所用之物(扣押物品目錄表參照) ,業據被告陳明松等9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分別陳明在卷,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在被告陳明松等9人之罪項下 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32至35所示之手機、存摺 及金融卡等物,分別為被告陳明松、蕭伊耘所有,然無證據 顯示與本件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所有人 │
├──┼────────────────────┼───┼─────┤
│ 1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邱欣珮 │
├──┼────────────────────┼───┼─────┤
│ 2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杜依靜 │
├──┼────────────────────┼───┼─────┤
│ 3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柯孟語 │
├──┼────────────────────┼───┼─────┤
│ 4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及滑鼠) │1台 │ 蕭伊耘 │
├──┼────────────────────┼───┼─────┤
│ 5 │監視器(含鏡頭5個、主機1台、螢幕1台) │1台 │ 陳明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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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會員資料 │8本 │ 蕭伊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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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紅色筆記本 │1本 │ 柯孟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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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員工資料 │1本 │ 柯孟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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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手抄筆記 │2張 │ 柯孟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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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網路租用資料 │1張 │ 柯孟語 │
├──┼────────────────────┼───┼─────┤
│11 │手抄筆記 │1本 │ 杜依靜 │
├──┼────────────────────┼───┼─────┤
│12 │白色小米手機 │1支 │ 邱欣珮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3 │金色Iphone手機 │1支 │ 杜依靜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4 │銀色HTC手機 │1支 │ 杜依靜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5 │白色小米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6 │白色HTC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7 │白色Iphone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8 │白色Iphone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 │ │
├──┼────────────────────┼───┼─────┤
│19 │金色Iphone手機 │1支 │ 柯孟語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0 │金色小米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1 │銀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2 │黑色SONY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3 │銀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4 │橘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5 │白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6 │銀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7 │白色Iphone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8 │銀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 │ │
├──┼────────────────────┼───┼─────┤
│29 │白色HTC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0 │白色SONY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1 │白色三星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2 │粉紅色OPPO手機 │1支 │ 蕭伊耘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3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 陳明松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34 │存摺(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 │1本 │ 陳明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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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金融卡(中國信託VISA卡) │1張 │ 陳明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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