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22號
KSDM,108,易,522,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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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資惠




選任辯護人 唐治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37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資惠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資惠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3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與仁愛 街口時,因行車不穩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 所員警張家偉、鄭安助攔查,且要求林資惠接受酒測,過程 中員警對林資惠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數次均失敗,員警遂 依法進行扣車程序,並請員警陳佳瑜前來支援,經員警開立 扣車單,並告知林資惠將車上物品取走後,林資惠因對警方 執行職務之不滿,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接續犯意,對在場執 行職務之員警張家偉出言「幹你娘」、對員警陳佳瑜出言「 幹」等語,當場侮辱執行職務之員警張家偉、陳佳瑜,足以 貶損張家偉、陳佳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陳佳瑜聽聞後,便 向林資惠質問「你在講什麼阿?你講什麼?」,鄭安助見狀 後,亦上前質問林資惠林資惠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 右手推鄭安助的左胸,將鄭安助往後推,以此強暴方式,妨 害鄭安助執行職務,鄭安助乃抓住林資惠之右手,林資惠又 對鄭安助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鄭安助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警方遂以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將林資惠 逮捕。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林資惠及其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第47頁),且



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 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 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 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林資惠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之犯行 ,針對侮辱公務員部分,被告辯稱:是因為警察先罵我媽媽 ,我才情緒失控. . . 我有說那些話,但我沒有那個意思云 云(偵卷第24頁、院二卷第44頁);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 承認有辱罵三字經,但是從影片來看,被告蹲下身起來時講 了1 句「幹」,經過女警旁邊,她在看手機講1 句「幹」, 被告沒有指明是誰,並非針對3 位員警特定為之云云(院二 卷第119 頁、第147 頁)。針對妨害公務部分,被告辯稱: 那天我被逼到某個角落,我就一直退,我退到沒有辦法退的 時候,警察又過來,我就1 隻手沒有很大力地推員警,碰了 員警的胸部,意思就是要警察不要再接近我,我沒有要打警 察或妨害公務的意思云云(院二卷第44頁);辯護人為其辯 稱:員警是4 點15分10秒開始,以雙手插腰的方式邊質問邊 逼近被告,被告不得已以手將員警推開,並沒有積極攻擊員 警的暴力行為,只能認定是消極不配合的反抗,1 次推的動 作不能認定主觀上有妨害公務的犯意. . . 身戴密錄器之員 警向被告陳稱「程序已經做完」,並多次呼喊女警「走了」 、「回去了」等語,亦即,當時員警已非在執行公務中. . . 鄭安助以雙手插腰之姿態,邊質問邊逼問被告,迫使被告 不斷後退,2 人之間幾已無距離,其行為顯已超越合理職務 權限範圍云云(院二卷第45頁、第81頁、第145 頁)。經查 :
㈠被告於108 年7 月16日3 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與仁愛街口時,因行 車不穩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員警攔查,過 程中員警對林資惠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數次均失敗,員警遂 依法開立扣車單,並告知被告將車上物品取走等情,為被告所 不爭執(院二卷第45頁),且有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警卷第7 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院當庭勘驗員警之密錄器光碟,結果略以(院二卷第94至10 0 頁、第121 至133 頁):
1.檔案:「0000-0000-000000-000」(1)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08分41秒: 影片開始一位身穿 深色洋裝的女子( 以下稱A 女,即被告,院二卷第95頁) 站



在畫面左邊用手機通話,有二位警察在畫面右邊開單。 A女(手機通話):你現在來啦!你現在來,你現在來,好啦!不 然我死好,你要不要來?你現在來可以嗎?你現在來可以嗎?我 沒有,我跟你說我沒有啦!因為今天根本就沒客人,我喝一支 而已,我不怕吹啊!問題是我吹了,他們測不到又說,喔是我 怎樣我怎麼樣,硬要測到有,不然你們一支厚的來,我讓你 們測到,對不對?測不到要怪我?我也是照吹,照他們的方法 啊!你現在來你現在來。
(2)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09分56秒:A女手機通話結束。 於04時10分9秒時再度持手機通話。
A女:你馬上過來。
(3)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0分11秒:A女手機通話結束, 之後都一直看著自己的手機。於04時11分02秒再度把手機放 在耳邊,但未通話。
(4)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1分18秒:畫面右邊一位身穿警 察制服的女警( 以下稱B 女警,即員警陳佳瑜,院二卷第95 頁) 朝畫面左邊的A 女走過去,並站在A 女對面,A 女拿著 手機在耳邊未通話。
B女警:小姐,妳手機號碼多少?
(5)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1分23秒:A女仍持手機未通話 ,並把頭轉到另一側。
A女:不想說。
B女警又再度走回畫面右邊。
持密錄器員警( 以下稱C 員警,即員警張家偉,院二卷第96 頁) : 沒寫沒關係。
(6)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1分36秒:A女手持手機,面對C 員警講話。
A女:我已經很配合了,是你們要這樣的,故意弄我,我已經 很配合了喔!
2.檔案:「0000-0000-000000-000」(7)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1分48秒:A女一邊看著手機, 一邊自言自語。
A女:我不知道現在警察囂張到這樣子,真的,我都配合了你 們還要這樣囂張,太厲害了。之後A 女撥通手機敘述被 酒測的事,於04時13分06秒結束通話。
(8)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3分28秒:一位身穿警察制服的 員警( 以下稱D 員警,即員警鄭安助,院二卷第101頁) 從畫 面右邊朝畫面左邊走過去站在A 女面前,A 女拿著手機在耳 邊未通話。
D員警:來這是給妳的扣車單。




A女:我不簽。
D員警:來這個妳。
A女:隨便你,我不收。
D員警:妳不收。
A女:我剛剛已經配合了好幾次了,我剛已經配合好幾次了, 你自己問他們。
C員警:我現在問妳要不要簽,要不要收?
A女:不收。
D員警:不收,好。
A女:我剛已經配合了好幾次了。
D員警:紅單要不要簽?
A女:不簽。
D員警:不收,好。
B女警:我們會再寄給妳。
A女:隨便你們。
C員警:妳車裡貴重的東西拿走,車子裡重要的東西還有嗎? A女:(把手機放在耳邊不說話。)
B女警:車子我們扣起來,車子的東西拿走啦! A女:我沒有什麼重要東西啊!
C員警:沒有了喔!沒有了,我們車輛移置保管了。 A女:隨便,騎回去,干我屁事。
C員警:可以騎嗎?
(9)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4分22秒:A女彎著身在畫面右 下方正要站起來,拿著手機在耳邊未通話。
A女:幹你娘,配合也不行,不配合也不行。
C員警:妳剛剛在罵我什麼?
A女:我又沒罵你,我有說你?
B女警:妳剛剛說什麼?
C員警:妳有跟我說幹你娘。
A女:我說馬的,配合也不行,不配合也不行,怎樣?馬的這句 話有罵到你嗎?我不知道。
C員警:妳回去吧。
A女:配合也不行,不配合也不行。
3.檔案:「0000-0000林資惠妨害公務1」 C員警:我們程序已經作完了。
A女:隨便你啦!
C員警:妳車內的東西我們都不會給你動,車子我們移置保管 。
A女:…(聽不清楚)我不就很怕。(04:14:50)(10)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4分51秒:A女從畫面右邊往畫



面左邊走,經過B女警的面前。
A女:幹。(04:14:51)
C員警:等妳紅單繳完。
B女警:妳在講什麼啊?妳講什麼?(走到A女旁邊。) A女:這是口頭禪,不好意思。
B女警:口頭禪。
C員警:走!回去了,來吧!
B女警:怎樣?怎樣啊!(大喊)
A女:妳有看到他們剛剛怎麼對我。
B女警:怎樣啊!(大喊)
C員警:走啊!
A女:他們剛剛怎麼對我?
C員警:佳瑜回去了。
A女:怎樣?
C員警:佳瑜
D員警:怎樣?(大喊)(D員警從別處走到A女面前。) A女:你剛剛不就很厲害。
(11)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1秒:B女警跟D員警皆手 插腰站在A女前方。
D員警:怎樣?妳怎樣?
A女:你剛剛不就很厲害。
(12)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2秒:D員警向前靠近A女 ,A女右手推D員警的左肩,往畫面左邊移動。 D員警:妳怎樣?
C員警:佳瑜回去了。
(13)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3秒:D員警往前,A女往 後退,腳被絆了一下,轉頭看了一下自己的右下方。 D員警:妳怎樣? 妳怎樣嘛?
A女:沒啦!你現你是很厲害?
(14)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4秒:D員警往前,A女往 後退。
D員警:妳怎樣嘛?妳怎樣嘛?
A女:沒啦!
(15)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5秒。 D員警:妳怎樣嘛?妳怎樣嘛?
(16)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6秒時,A女未再後退,D 員警也停止前進。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7秒:A 女向前靠近D員警,並用身體向前撞了1下D員警。 D員警:妳怎樣嘛?妳怎樣嘛?
A女:我現在問你,你是怎樣,你嗆我嗎?




D員警:我就嗆妳,妳怎樣?
A女:沒啦!你現在,她在嗆我是嗆怎樣的?(手指了一下B女警 )
B女警:妳在罵什麼?妳剛剛罵什麼?
C員警:妳兇人家耶!
D員警:妳是在罵什麼啊?
A女:我有說指名是誰嗎?
B女警:妳剛剛已經罵我。
A女:我有指名是誰?
從04時15分17秒至04時15分31秒間:A女與D 員警面對面對話 (對話內容如上) ,2 人均無明顯地前進或退後。(17)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32秒:B女警跟D員警同時 向前走一步。
D員警:妳在罵什麼?
(18)如法助報告第11頁下方編號18照片。(19)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33至34秒:A女往前用右手 推D員警左胸,把D員警往後推。
A女:我問你啦!
D員警:妳在推什麼?你在推什麼?
(20)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36秒:D員警抓著A女右手 往後壓。
D員警:妳在推什麼,妳再推一次我對你保護管束喔!妳再用 一次我對妳保護管束喔!
A女:沒關係。
C員警:試試看。
A女:沒關係啊!沒關係啊!
C員警:我們已經很客氣了。
A女:我跟你講客氣,剛剛我測了幾次?
D員警:我對妳很客氣,算了,我不想跟妳講。 A女:我測了幾次?你自己摸良心講。
D員警:不想跟你講,我不想跟妳講。
A女:幹你娘。(04:15:55畫面沒拍到A女)(21)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56秒:B女警與D員警二人 抓著A女雙手往後壓,並銬上手銬。
B女警:妳再給我講一次。
B員警:手銬來。
A女:最好。
C員警:妳因妨害公務、辱罵警察、辱罵公務員,現在對妳逮 捕。
A女:沒有耶!這是我的口頭禪。




B警員:來上車。
C員警:妳可以請律師,有權保持沈默,可以調查有利的證據 。
(C員警把A女放在地上的高跟鞋撿起來。)
A女:有需要這麼大力嗎?先生。
C員警:這一切都是照程序走。
A女:沒關係。
A女被員警帶上警車,影片結束。
㈢針對侮辱公務員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1.( 9)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4分22秒時,被告彎著身要 站起來時,講了1 句「幹你娘」,而當時員警張家偉便在旁邊 ,且從對話之上下文可知,當時被告正與員警張家偉對話、( 10)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4分51秒時,被告從員警陳 佳瑜面前經過時,說了1 句「幹」、於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 日04時15分55秒被告在與員警鄭安助對話時,說了1 句「幹你 娘」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密錄器擷取照片可佐(院二卷 第97頁、第100 頁、第126 至127 頁、第133 頁)。2.從上開勘驗結果觀之,被告於上開時間說「幹你娘」、「幹」 、「幹你娘」等語之前,從密錄器光碟中,均未見在場之員警 有何辱罵被告母親之言語,是被告辯稱:是因為警察先罵我媽 媽,我才情緒失控云云,尚無法對其為有利之認定。3.又依照被告上開所辯,被告並未否認其所稱之上開言語係針對 員警,只是辯稱:是因為警察先罵我媽媽,我才情緒失控云云 (然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之理由,業如前述),是辯護人辯 稱被告沒有指明是誰,並非針對3 位員警特定為之一節,已與 被告所述不符。再者,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在與員警張 家偉對話時,在其旁邊說「幹你娘」、經過員警陳佳瑜面前時 說「幹」、在與員警鄭安助對話時說「幹你娘」,從被告稱「 幹你娘」、「幹」、「幹你娘」時之場景、對話之上下文,以 及被告在說出上開言語「之前」(如上開勘驗( 1)、( 7)、( 8)所示,院二卷第94至97頁),已有因對員警執行酒測、扣車 程序之不滿,而有抱怨、叫囂之情形等節觀之,足見被告係因 不滿員警執行酒測、扣車職務,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故意,針對 在場員警說「幹你娘」、「幹」、「幹你娘」等語甚為明確, 是被告辯稱:沒有侮辱公務員之意思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 沒有指明是誰,並非針對3 位員警特定為之云云,均非可採。㈣針對妨害公務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1.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於( 10)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 04時14分51秒從員警陳佳瑜面前經過時,說了1 句「幹」,之 後員警陳佳瑜與被告互有對話,而後員警鄭安助從別處走到被



告面前,於( 11)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1秒時, 員警陳佳瑜與員警鄭安助皆手插腰站在被告前方,於( 12) 影 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2秒時,員警鄭安助向前靠近 被告,被告右手推員警鄭安助的左肩,於( 13) 影像時間2019 年07月16日04時15分13秒時,員警鄭安助往前,被告往後退, 腳被絆了1 下,於( 14)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4 秒時,員警鄭安助往前,被告往後退,於( 16) 影像時間2019 年07月16日04時15分16秒時,被告未再後退,員警鄭安助也停 止前進,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7秒時,被告向前 靠近員警鄭安助,並用身體向前撞了1 下員警鄭安助,從04時 15分17秒至04時15分31秒間,被告與員警鄭安助面對面對話, 2 人均無明顯地前進或退後,於( 17)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 日04時15分32秒時,員警陳佳瑜跟員警鄭安助同時向前走一步 ,於( 19)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33至34秒時,被 告往前用右手推員警鄭安助左胸,把員警鄭安助往後推。2.從上可知,在被告於( 19)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 33至34秒,「用右手推員警鄭安助左胸」之前,被告與員警鄭 安助已有2 次身體接觸,即於( 12)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 04時15分12秒時,「被告右手推員警鄭安助的左肩(第1 次身 體接觸)」、於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分17秒時,「 被告用身體向前撞了1 下員警鄭安助(第2 次身體接觸)」, 且在被告與員警鄭安助第2 次身體接觸之後,被告與員警鄭安 助係面對面對話,2 人均無明顯地前進或後退,惟被告卻又為 第3 次身體接觸,即於( 19) 影像時間2019年07月16日04時15 分33至34秒,「用右手推員警鄭安助左胸」。整體觀之被告與 員警鄭安助之互動、3 次身體接觸之過程,並非如被告所稱: 那天我被逼到某個角落,我就一直退,我退到沒有辦法退的時 候,警察又過來,我就1 隻手沒有很大力的推員警,碰了員警 的胸部,意思就是要警察不要再接近我之情形。況且,被告與 員警鄭安助之第3 次身體接觸,被告往前用右手推員警鄭安助 左胸,把員警鄭安助往後推,可知被告推員警鄭安助的力道非 輕,此項舉動已屬積極的攻擊行為,而非僅屬消極不配合之反 抗行為。又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 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 上字第608 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與員警鄭安助第3 次身體 接觸,即被告往前用右手推員警鄭安助左胸,把員警鄭安助往 後推之行為,已屬有形力之施展,且力道非輕,自符合「強暴 」之要件,故辯護人辯稱:被告是不得已以手將員警推開,並 沒有積極攻擊員警的暴力行為,只能認定是消極不配合的反抗 云云,顯非可採。




3.另員警執行職務是否合法或適當應綜合全部過程加以判斷,並 非片段、切割員警的某項行為來評價,從上開勘驗過程可知, 被告先有針對員警張家偉罵「幹你娘」、針對員警陳佳瑜罵「 幹」,業如前述,則被告當時已屬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員警 鄭安助上前質問被告之舉措,尚難認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況且,本院認定被告有「強暴」之行為,係針對被告與員警鄭 安助「第3 次身體接觸」,即被告往前用右手推員警鄭安助左 胸之行為,而當時員警鄭安助並無如辯護人所稱,邊質問邊逼 問被告,迫使被告不斷後退,2 人之間幾已無距離之情形,是 辯護人辯稱:員警鄭安助之行為顯已超越合理職務權限範圍云 云,亦非可採。
4.又從上開勘驗結果,員警張家偉固然有說「我們程序已經作完 了」、「走! 回去了」、「佳瑜回去了」等語,惟證人張家偉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影片中你跟被告說我們程序已經結 束了,也叫女警說走了走了我們回去了?)是。(問:妨害公 務的要件是執行職務時,既然執行職務已經結束了,被告罵髒 話、有肢體接觸,還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嗎?)程序結束是指 扣車的程序結束,但我們勤務還是繼續等語(院二卷第104 頁 ),證人陳佳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扣車程序已經結束, 我們準備要回去,但我們勤務還在進行中,張家偉所說的程序 結束是指扣車程序,但是當時張家偉跟鄭安助仍在進行巡邏勤 務,我仍在進行備勤勤務等語(院二卷第114 頁),且本院審 酌執行職務是否結束,應依照當時的客觀情狀綜合判斷,並非 僅機械性地依照員警口頭上說結束或不結束,而依照上開勘驗 結果可知,員警張家偉雖有說「我們程序已經作完了」、「走 ! 回去了」、「佳瑜回去了」等語,但被告仍在原地抱怨、叫 囂,而當時3 位員警也都還在現場,均未離開,被告都還在因 本件酒測、扣車事件所衍生之不滿而與員警互相對話,尚難認 為員警執行職務之程序業已完結,故辯護人辯稱:當時員警已 非在執行公務中云云,亦非可採。
5.另被告雖辯稱其無妨害公務之故意一節,然本院審酌被告先有 因不滿員警執行酒測、扣車程序,而抱怨、叫囂之情形,之後 又有辱罵員警之舉措,而後與員警鄭安助3 次身體接觸之過程 ,且於第3 次身體接觸時,係以非輕之力道推員警鄭安助左胸 ,將員警鄭安助往後推,從被告整體行為觀之,足認被告係因 不滿員警執行職務,出於妨害公務之故意而為至為明確。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於上開時間、地 點,口出「幹你娘」、「幹」、「幹你娘」等語,當場辱罵依 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張家偉、陳佳瑜鄭安助,係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相同地點為之,且均係侵害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一行為加以評價較為合理。 又被告雖有辱罵員警「幹你娘」、「幹」、「幹你娘」等語、 推員警鄭安助左胸之行為,然均係基於不滿員警執行酒測、扣 車程序之原因,顯係出於同一行為決意,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 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執行罪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妨害 公務執行罪處斷。另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辱罵員警鄭安助「幹 你娘」之犯行,並未記載被告辱罵員警張家偉「幹你娘」、辱 罵員警陳佳瑜「幹」之犯行,惟此部分與經起訴論罪科刑之事 實,有一罪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㈡本院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當場辱罵「幹你娘」、「 幹」、「幹你娘」等語、推員警鄭安助左胸之行為,妨害公務 員執行公權力,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未能知錯坦承犯行,尚 難認被告已理解其行為之違法,而有悔改之心,並兼衡被告高 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 目前無業、無收入、須扶養2 名小孩之生活狀況(院二卷第11 8 頁)、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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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