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655號
KSDM,108,審附民,655,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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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55號
原   告 林蔡麗美
被   告 謝明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
㈠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0,30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謝明潔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108年度審易字 第2011號),業經告訴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林蔡麗美撤回 告訴,並經本院就此部分判決不受理(至同案被告李淑玲所 涉頂替罪部分,另行審結),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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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