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李國誠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國誠經友人即同案被告曾偉聖(所犯 共同詐欺部分經本院另行判決)介紹,於民國107月8月20日 起,加入曾冠紘、許原誌(前開2 人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 檢察官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宇智波釉」之 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工作,並於107年8月26日 14時20分許,依詐騙集團指示,前往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0號「統一超商文自門市」收受宅急便方式所寄送, 內有莊雅真所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xxx1號帳戶(帳 號詳卷,下稱「臺中商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包 裹後,即依詐騙集團指示,將該包裹攜往南投縣草屯鎮「亞 信洗車場」,交付予由綽號「宇智波釉」之人所指派,前來 接收包裹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再收受由詐騙集團所給付, 每日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報酬。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 於附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蔣冠峯行騙,致蔣 冠峯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存款入蔣冠峯所 申請開立,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其後並由集團成員將蔣冠峯 所存入之款項,轉帳181,000 元至上開「臺中商銀帳戶」內 ,再由車手持上開「臺中商銀帳戶」提款卡、密碼,而領取 蔣冠峯所遭騙之款項。因認被告李國誠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之帳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 及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 名義共同為詐欺行為之加重詐欺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 兩案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而言,實質上一罪 固屬同一事實,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亦屬同一事實,係為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
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故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第7款規定不許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此即所謂「 禁止二重起訴」之原則。(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50號、72 年台非字第115號、84年台上字第325號、72年台上字第1182 號分別著有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以上開方式共同詐欺告訴人蔣冠峯部分 ,係於108年12月23日繫屬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12月20日雄檢欽虞108偵20503字第1080090173號函上之本 院收狀戳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惟被告前曾被訴於 107年8月26日14時20分許,至統一超商文自門市」收受莊雅 真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包裹後, 交予綽號「宇智波釉」之人所指派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 騙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蔣冠峯,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 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已另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190號、第 19291號、第20180號、第21532號提起公訴及以108年度偵字 第1721號追加起訴,並分別於108年4月18日及同年月25日繫 屬本院,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 1號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 第1287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審理中等情,有前揭起 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7號、108年金訴 字第2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至51、114頁、被告前案紀錄表第1至4頁)。本 件被告前開被訴之加重詐欺罪與上開判決部份,犯罪事實相 同,為同一之案件,檢察官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 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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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訴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遭騙物品 │遭騙金額 │
│ │ │ │ │ │(新臺幣/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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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蔣冠峯 │107年8月29日│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臺灣銀行帳號│480,000 元( │
│ │ │8時許 │蔣冠峯,假冒中華電信人│000-00000000│其中 181,000│
│ │ │ │員,向蔣冠峯佯稱蔣冠峯│026號帳戶資 │元,遭轉匯至│
│ │ │ │曾申辦某行動電話門號,│料 │莊雅真所申請│
│ │ │ │該門號並有欠費情形。待│ │開立之「臺中│
│ │ │ │蔣冠峯表示並未申辦上開│ │商銀帳戶」內│
│ │ │ │門號後,詐騙集團成員隨│ │。) │
│ │ │ │即表示可能係遭人盜辦電│ │ │
│ │ │ │話號碼,而將電話轉接自│ │ │
│ │ │ │稱「刑事警察大隊」之集│ │ │
│ │ │ │團成員。該集團成員續對│ │ │
│ │ │ │蔣冠峯訛稱須開通蔣冠峯│ │ │
│ │ │ │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下稱「臺灣銀行帳戶」) │ │ │
│ │ │ │,辦理網路銀行,並於申│ │ │
│ │ │ │辦完畢後,將帳號密碼寄│ │ │
│ │ │ │送至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 │ │
│ │ │ │道二段10號7樓「陳啟明 │ │ │
│ │ │ │」收,同時並應在上開「│ │ │
│ │ │ │臺灣銀行帳戶」內,存入│ │ │
│ │ │ │款項。致蔣冠峯陷於錯誤│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存款480,000元至上開「 │ │ │
│ │ │ │臺灣銀行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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