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大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89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大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