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08年度,341號
KSHV,108,抗,341,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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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41號
抗 告 人 顏政信 
代 理 人 蔡怡亭律師
相 對 人 劉松森 

      劉松明 

      趙啓盛 

      劉建宏 
      張劉秀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11月8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其向原法院對劉松森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其中被告劉松森送達處所記載:○○縣○○市○○○町51 9 號(現居所不明),並於訴訟中聲請原法院對之送達,或 向戶政機關函調劉松森父母歷史戶籍,以查明劉松森旅居日 本前國內戶籍資料,或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劉松森最 後離境資料,對其送達。如確實住、居所不明,亦聲請對之 公示送達等語,然原法院既未向其陳報之地址對劉松森送達 ,亦未准予公示送達,即以抗告人未依當庭諭知於40日內補 正,認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其訴,即有違誤等語。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7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核 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乃基於訴訟之相對性,即目的在特 定訴訟當事人,又住居所等送達處所之記載,除可輔助確定 當事人人別外,並供法院據以送達訴訟文書,以利當事人及 時為訴訟行為,促進訴訟之進行。是依訴狀所載當事人,如 已足特定其人別,即為已足。至住、居所等送達處所之記載 如有缺漏、錯誤,民事訴訟法設有「送達」乙節可依遵循, 且此部分如有欠缺,非不能補正,審判長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縱調查結果,確屬住居所不明,法院亦應就原告聲請公示 送達為裁定,尚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
㈠依訟爭澎湖縣○○鄉○○段0000、0000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所 載,其上確有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姓名為劉松森,住址 為○○縣○○市○○○町519 號之人,於78年1 月10日辦理 土地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原審卷第65、69頁) ,足認系爭土地共有人確有劉松森其人,其人別足以特定, 應堪認定。
㈡按於外國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 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 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 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定有明文。次 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 條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復為同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承上所示,系爭訴 訟被告劉松森確有其人,且有其日本之住居所可資送達,惟 原法院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送達,且未就抗告人 聲請公示送達為准駁裁定,業經本院審閱原審卷無誤。 ㈢又原法院雖於108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抗告人 應於40日內補正劉松森是否生存及其住居所資料,有言詞辯 論筆錄可稽(原審卷第192 頁)。然我國政府機關,分別就 登記之性質及發生效力,並慮及隱私權之保障,異其聲請程 序。而戶籍登記資料,屬行政管理登記,與以登記為權利生 效登記(如土地登記)或對抗要件登記(如公司設立登記) 等攸關私權登記不同。是當事人如未持有法院命提出他造戶 籍登記之文件,當事人一造即無從逕向戶政機關取得他造當 事人之戶籍資料,本件原法院雖曾依聲請,向澎湖縣馬公市 戶政事務所函調劉松森父母之戶籍歷史資料,但該資料並無 劉松森之戶籍資料(原審卷第217 至222 頁)。為此,抗告 人以該登記無法查知劉松森境外地址,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4 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對之公示送達,有該聲請狀足參 (原審卷第229 、230 頁),原法院亦未予准駁裁定。至抗 告人雖於原審審理期間陳稱:據劉松森長輩親戚口頭告知, 劉松森已在日本過世,遺有二名子女都是日籍人士云云(原 審卷第193 、194 頁),然此即令為真,劉松森既為系爭土 地共有人之一,僅生是否承受訴訟問題。
四,綜上,原法院未對劉松森國外住所送達,亦未就抗告人公示 送達之聲請為准駁,而以抗告人未依限陳報劉松森是否生存 及其住居所為由,駁回其訴,難認合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於法有違,求予廢棄,為有理由,自應廢棄改判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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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