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7年度,24號
KSHV,107,重上更一,24,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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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蘇賜木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美絲 
視同上訴人 蘇洪蕊(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蘇素卿(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蘇秀眞(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蘇秀敏(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蘇美紋(即蘇清賀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上訴人  許瑞峰(即沈秀理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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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