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7年度,6號
KSHV,107,建上,6,2020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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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給付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 萬8,7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3 萬6,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
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
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
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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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