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號
KSHM,109,聲,7,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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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良興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
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良興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7 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24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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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