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5號
KSHM,109,聲,65,202001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爭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爭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爭輝前犯偽造文書、詐欺罪等罪,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72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1/1頁


參考資料